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20-10-20 18:03:14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咨询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化有关活动,包括标准制定、实施、经费管理等。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由协会批准并发布实施。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

——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等原则;

——坚持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原则;

——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管理协会标准化活动,也可由具有专业标准化科研能力的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工作有团体标准的文件管理、团体标准立项的审核、报批稿的形式和程序审核、申诉处理、评价等。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在涉及不同类型标准编写或不同方面特定内容编写时,宜遵守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构成规则为:

(一)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具体如下:

T/CCAT ×××—××××

(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具体如下:

T/CCAT ×××—××××/ ISO ×××××:××××

(三)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的赋号、销号等管理工作。被取消的标准编号不得再用于其他标准。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流程图见附件2)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或各单位会员可根据科技咨询实际需要,向协会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协会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第十二条 报送提案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做好标准预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 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 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 经费筹措方案已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和标准草案。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咨询行业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协会办公室制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三条 协会办公室组织对提案的必要性和市场适用性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立项论证通过后,由协会下达立项计划,正式立项。如未通过论证,则由协会办公室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立项的原因。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项目一经立项,申报单位应立即组建标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鼓励标准相关研究、市场、管理、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参加工作组,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长负责标准起草/修订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组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研究编写团体标准草案,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4)。

第十八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工作组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等书面材料,如果是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上国际标准原文及译文。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协会办公室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征求意见程序。

第二十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也可以授权标准工作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有关协会会员、与本标准内容相关的生产、消费、管理、研究、用户等单位和人员,以及公众等。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信函定向征求意见和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协会官方网站、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网站等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对意见反馈应进行归纳和处理,对于重大的修改意见,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可采用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的方法进行解决,必要时考虑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的工作结束后,标准工作组应整理各方提出的意见并进行汇总,修改完善标准内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作组将送审资料(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报告、验证报告、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等)提交协会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对送审材料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查人员应由标准化及咨询行业相关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人员和组长由协会办公室确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且为单数。标淮工作组成员及其单位代表不能参加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由组长主持审查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审查人员3/4以上同意(包括未出席会议但有书面意见),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标准工作组负责形成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纪要应如实反映和体现审查情况并经协会办公室确认,包括对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情况的审查结论,对在会议上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以及专家签字记录。

第三十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协会办公室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会同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保持记录,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人员出席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未通过的,需按照审查意见做出相应修改,再形成送审稿,并由协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函审参加人员应由标准化及咨询行业相关专家组成,审查人员由协会办公室确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且为单数。标淮工作组成员及其单位代表不能参加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协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5日将函审资料(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其他附件、《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评议表》(见附件7))送达至函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函审人员应在送审稿评议表中写出函审意见。函审结论应有3/4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四条 函审工作结束后,协会办公室委托起工作组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审查没有通过、技术更新发展较快等情况,导致项目不适宜再继续开展的,协会办公室可撤销该制修订标准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等原因,不能继续制修订,标准工作组提出将终止该项目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协会办公室批准撤销该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第六节 标准报批

第三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工作组整理形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协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报送文件包括:

(一) 标准申报单(见附件9);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编制说明;

(四)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评议表及函审结论表;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存在时);

(七) 专利许可声明表(在涉及专利的情况下)。

第三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经协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定。2/3以上理事参加审定,且2/3以上理事同意,该标准则通过审定。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审定通过后,协会办公室完成《标准申报单》中的审批意见,发放标准编号,由协会秘书长签字、盖章,标准获得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正式发文对外公布。批准发布标准的文件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七节 印发

第四十条 标准编辑、出版、印刷、归档由协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节 复审

第四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需要,由协会办公室适时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二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成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0)。

第四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应当合理处置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协会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协会办公室可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四十九条 协会在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可以接受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公益性赞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附件1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doc

        

附件2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图.doc

       

附件3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4团体标准编制说明.doc

        

附件5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6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7团体标准送审稿评议表.doc

        

附件8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doc

        

附件9团体标准申报单.doc

        

附件10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