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科技成果评价规则
管理员     2017-05-25 10:39:40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

科技成果评价规则

(2015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协会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使科技成果评价能更好地促进研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效使用和实施,提高评估效率,减轻评估工作的过重负担,给予优秀成果正确的评价。

第三条  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评价主要包括研究开发的国内、国际水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研究领域的开拓和创新等,科技评价的主要意义为:

(一)对科技成果的正确评价可以进一步进行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分配,减少不必要的科技投入,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持续性,提高科技成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对科技成果的精准评价能促进研究开发人员创造力的进一步发挥,为研究开发提供更好的共赢发展环境。

(三)对科技成果的及时评价能促进研究开发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促进独创的、有前途的、优秀的科技成果能尽快开发出来,发掘更多优秀的研究开发者,对研发有高效的推动作用。

(四)对评价结果的及时公布,优秀的科技成果能尽快被社会周知,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对科技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由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所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技术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依据使用的领域不同,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所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预测、风险预警等开展的科学研究,主要评价的成果以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的形式出现。软科学的研究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和创新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公共决策和政策制定及实际工作具有系统性、前瞻性、预警性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技术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效果;

(五)技术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技术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技术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成果评价原则

第六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利益方主要为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个方面,有关各方需要遵循《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采取友好协商、或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七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的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而偏袒或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了评价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八条  坚持分类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评价指标及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方式。

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提供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采用会议的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就可以做出评价的成果,可采用通讯评价的方式进行。由评价机构聘请评价咨询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不论是会议评价还是通讯评价,评价专家都要出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资料

第十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所属类型向评价机构提供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背景:包括研制的目的、技术政策说明、技术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及国际技术的水平、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投入的费用、技术的发展阶段;

(2)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情况,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果,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待开发潜力等等;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在该成果的研发过程中,查阅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资料,引用他人的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6)该技术产品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者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生态效益的证明;

(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8)用户应用报告;

(9)评价机构认为进行该评价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该项研究所发表的主要论文或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其他人(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进行该评价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该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在评价机构评价能力所及范围内,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原则上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并提交初步技术资料,供评价机构判断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有能力接受。

(二)评价机构与委托机构签署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三)评价机构要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

(四)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者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的,委托方要根据内容提交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由评估机构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五)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确定采用会议评价或通讯评价方式。

评价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技术评价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咨询评价专家独立评价,并写出独立评价意见和给出评价分值,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得分。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评价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提交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六)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各位专家的评价意见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和我会归档管理。

 

第七章  研究开发者和评价咨询专家的责任

第十五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技术评价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所属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在该技术领域发展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影响力;

(三)按照《中国科技咨询协会职业行为准则》的约定自律自己的评价行为。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者的责任

研究者在开发项目中对研发课题主要问题的积极挑战,研究开发业绩和成果,对本人、所在机构和经济增长及社会发展都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第三方对研究开发工作的评价,对于充分认识科技成果价值和作用是十分有意义的,因此研究开发者要协助评价者充分认识其研究开发的过程和主要创新的内容,准确的说明科技情报的来源和内容,积极配合评价者的工作。

第十七条  评价咨询专家在科技成果评价的责任

要与研究开发者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对科技成果进行识别,在力求充分理解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严肃的评价,对独创、有潜力的优秀研发成果进行深度挖掘,或者对其提出未来的研究开发提出良好建议。

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要明确科技项目的研发目标、评价目的和程序,对取得的成果进行国际水平的比对。

评价对象是多样性的,要根据研发主体的特性和作用进行高质量的、实效性的评价,但不要给研究开发者造成更多的工作和财务负担,不断探索提高评价效果的方法,努力完善评价机制,促进评价的智能化进程。

第十八条  评价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通过评价机构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研究开发人员提出质疑和必要的解释;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评价意见中要记载个人的真实思想;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科技成果评价的影响,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专家组的请求。

 

第八章  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的权利

(一)评价机构对以下情况有权拒绝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二)评价机构有权请评价机构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评价的复杂性等收取评价服务费。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的责任

(一)评价机构应该依据必要的程序开展评价;

(二)评价机构应当在评价工作中保证所聘咨询专家评价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三)评价机构要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所做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评价分类及指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采用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性、技术创新度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得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解决问题难度和复杂程度、科学性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评价指标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的评分结果和书面评价意见,确定被评价成果的总体水平,撰写评价报告。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向评价委托机构作出的正式陈述。(格式和要求见附件4)委托者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是根据评价结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的评价意见上形成。

(二)在评价指标中,要对技术成果所达到的水平进行说明,对比较对象的技术指标也要进行说明。

(三)评价结论,供使用者参考使用,评价单位承担评价结论的技术和组织责任,决策者承担决策责任。

(四)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的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为中国科技咨询协会。